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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胡卫龙与陈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正执字第00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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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卫龙,男,1981年4月5日生,汉族,住新乐市。被执行人陈鹏,男,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卫龙与被执行人陈鹏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2013)正民一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9日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正民一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永华

书记员:赵微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