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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徐铎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裁定书

(2014)正执字第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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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铎森,男,198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栾城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负责人崔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铎森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3)正民一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1日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正民一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永华

书记员:赵微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