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文菊,女,194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正定县。申请执行人郝计连,男,1947年5月5日生,汉族,住正定县。申请执行人郝林林,男,1994年9月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申请执行人薛淑香,女,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刘志利,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文菊等与被执行人刘志利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2)正民一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4日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正民一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永华
书记员:赵微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