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仝计申,男,1949年8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新区。
2018年4月26日,本院收到仝计申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仝计申因拒不执行判决罪,申请正定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申请事项:1、要求赔偿申请人误工费1092000元(按照申请人实际收入每天4200元、260天计算)。2、要求赔偿因非法查封给申请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1628092.3元。3、要求赔偿因非法查封厂房给申请人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100万元。申请理由:仝计申在正定县(现正定新区诸福屯办事处朱河社区)经营塑料厂、鞋厂,李静以仝计申欠其款项为由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仝计申并未向李静借款,也未给李静出具借条和手印。一审仝计申败诉,仝计申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费为561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6年6月10日正定县人民法院非法查封了申请人注鞋机5台、厂房车间600平米、拖拉机一台、破碎机2台、80变压器及配电盘各一台、气泵一台、电焊机砂轮机各一台、锅炉一台;1996年8月2日查封申请人注塑机5台、厂房车间600平米、电焊机砂轮机各一台、系列温控仪5台、气泵1个、工具箱1套、锅炉1个、粉碎机1个、变压器配电盘1套、拖拉机一台(带扣原料)。1996年10月9日正定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仝计申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对仝计申逮捕,1997年5月3日因病取保候审,非法羁押申请人260天。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正刑特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仝计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仝计申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石市刑终字第243号刑事裁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批程序违法撤销正定县人民法院(1998)正刑特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正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正刑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一案,不属本院管辖范围。本案终止审理。请问拒不执行判决罪属于哪管?申请人合法租占土地建有厂房,1996年我厂内雇佣工人70余名,签订合同1年,由于正定县人民法院非法查封我塑料厂、鞋厂,厂子被迫停产,70余名工人劳动合同提前解除,赔偿每名500元,由于工人都是外地的,分别来自广西、黑龙江鸡西陈雷、张燕等21名工人、四川等地,另外申请人都为工人购买了回家的车票,花费1万余元。给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由于正定县人民法院非法查封厂房,厂子突然停产,导致申请人违约,无法供货,致使客户拖欠厂子债权40万元无法收回,而厂内所欠债务的债主纷纷堵着申请人催要,致使申请人四处筹借高息30多万元进行偿还,至今还有15万元没有还加利息,两年内厂房就坍塌。由于正定县人民法院非法查封厂房、机器设备,无人管理、厂房漏雨,机器设备生锈,厂房坍塌将机器设备、原料砸坏,为鞋厂使用方便购买货车一辆,因厂房被查封造成货车失去使用意义,造成货车闲置报废。正定县人民法院至今没有给申请人解除查封厂房裁定,程序严重违法。因查封厂房给申请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如下:注鞋机56000元/台5=280000元,5台机每日生产14000双鞋,每双鞋利润3-4角,每天利润4200-5000元。直径3米的注鞋机转盘5个,每个22000元5=110000元。在直径3米转盘上安装20双钢模,每台机器20双模具5=100双,每双模具5500元(钢模)共550000元,上述模具从山东章丘刁镇模具厂李德仁拉回。每台机用液压油150公斤,每公斤18元,150公斤18=13500元。温控表、温控仪5台,每台3500元5=17500元。每天用原材料6-7吨,每吨用各种原料A发泡剂、朱光素、二丁酯、二辛酯、树脂粉、录化石蜡、环氧大豆油、遮阳剂、二盐、三盐、水晶兰、日本钛白粉,上述原材料合成后每吨造价8600元/吨7=60200元。每天用纸箱300多个5=1500元。从广州潮州市第二机械厂用两辆卡车运回费用30000元。济南出二宝电焊机7500元。砂轮机855元。气泵机2300元。购买黄山生产的粉碎机1台(15千瓦电机)12000元。带斗拖拉机一台11000元。8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11000元(有发票)。工具箱带工具1500元。配电盘、电杆电线13000元。锅炉18000元。各种暖气管道400米价值7200元。各种管件1300元。暖气片每组20片20组,15片组,共490片,每片18元,49018=8820元。安装暖气片、管道、锅炉等工时费2200元。车间厂房600平米,40万元。进货单位、客户和工人70多个外地工人1个多月时间,协调费6万元。占地费3117.3元。误工费看守所260天4200=1092000元。被逮捕至今没有给释放证现在这有法律效率。查封扣押财产至今没有给解封书现在没有法律效率。申请人证据有:正定县春光塑料厂营业执照、厂房占地协议书、交纳占地费收据、1992年、1994年建设用地批准书,1992年、1994年有效期为5年到1999年乡镇企事业用地审批表、50变压器审批手续、电力局批准增容文件、80变压器合格证及购买发票、债权票据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合法经营塑料厂、鞋厂,雇佣工人70余人,每天纯收入5000余元,由于正定县人民法院非法查封厂房,导致正常经营的厂房倒闭,债权无法收回,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无人看管损坏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对申请人非法羁押长达260天,给申请人造成精神痛苦,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提出赔偿申请,请依法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国家赔偿,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本案赔偿请求人仝计申申请事项,是1998年本院作出了一份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案终止审理的刑事裁定书,至今已经20年,明显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国家赔偿的两年时效。所以,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立案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仝计申的国家赔偿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审判长:韦会同审判员:梁志勇审判员:任彦清
书记员:高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