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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康秋立、康士丰与正定县西平乐乡西杜村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终结裁定书

(2014)正执字第0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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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康士丰,男,194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申请执行人康秋立,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正定县西平乐乡西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金国,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秋立、康士丰与被执行人正定县西平乐乡西杜村村民委员会为借款纠纷的(1999)正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29日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正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英利

书记员:刘新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