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赵喜芝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裁定书

(2014)正执字第0001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赵喜芝,男,1956年5月9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高卫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喜芝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3)正民一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1日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正民一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永华

书记员:赵微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