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与商丘市亿家物流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商梁行执字第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某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红,该局法制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商丘市亿家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案处字第3203号案件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年案处字第3203号《案件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姜伟审判员:姜继亮审判员:黄清培

书记员:李雪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