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某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红,该局法制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商丘市亿家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案处字第3203号案件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年案处字第3203号《案件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姜伟审判员:姜继亮审判员:黄清培
书记员:李雪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