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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等与被执行人商丘市万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1)商梁法执字第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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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吉某某,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商丘市万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亚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商梁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商丘市万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亚鸿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商丘市万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亚鸿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中,于2011年4月21日查封了二被执行人位于商丘市神火大道南段西侧“丽水华庭”小区自南向北数第四号楼一、二层共计1428平方米的门面房,由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商丘市万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亚鸿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商丘市神火大道南段西侧“丽水华庭”小区停工待建的1#、2#、3#、4#号楼的门面房及住宅楼房地产首先查封,本院所查封的财产包含在上述房产范围之内,本院属于轮候查封。2011年1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委托评估,并于2011年5月20日将评估的房产进行首次拍卖。流拍后,各方当事人均不同意二次拍卖。于2011年8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肇事车辆豫N22**“奇瑞”牌轿车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3800元,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需要拍卖,同意以评估价33800元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虞城县益恒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名下的豫豫N22**奇瑞”牌轿车一辆以评估价338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抵偿被执行人的部分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建辉执行员郜运来执行员张志建

书记员:冯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