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路明修,男,汉族,1950年5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商丘舒皇家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登宏,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商梁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胜乐审判员:窦军审判员:何明山
书记员:赵军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