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灯民,男,1952年5月1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申请执行人陈自连,女,1954年12月1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申请执行人葛雪梅,女,1978年10月2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申请执行人肖旭,男,2002年5月1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申请执行人肖硕,男,2008年5月1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画月境,又名画武杰,男,1979年3月1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画文杰,男,1976年1月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张红光,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商梁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红光、画文杰、画月镜或其妻杨兰亭银行存款6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贾胜乐审判员:何明山审判员:窦军
书记员:宋崇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