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泉州崇武西沙湾假日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法定代表人郭泽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秋琪,惠安县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洪时代,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洪时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泉州崇武西沙湾假日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9608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0年11月13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并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1元、执行费人民币13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偿付义务。现因查无被执行人洪时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景山审判员:潘阿瑶代理审判员:黄文胜
书记员:吕晓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