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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黄春贵与黄成东、黄清兰债权纠纷裁定书

(2014)南执行字第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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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春贵,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成东,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清兰,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苏朝生,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57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黄成东、黄清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成东、黄清兰立即支付40万元及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代垫付的受理费3650元给申请执行人黄春贵,但被执行人黄成东、黄清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1月6日,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成东所有的址在南安市房产;查封被执行人黄清兰所有的址在南安市房产,本院拟进行拍卖。经查,被执行人黄成东、黄清兰系夫妻关系,现均长期外出,居所地不明,除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拟拍卖的上述房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春贵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琨臻审判员:洪长城代理审判员:黄文胜

书记员:杨聪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