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建欣,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吕德海,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张丽君,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伟才、林锋云,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1501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吕德海、张丽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德海、张丽君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建欣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3日起计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支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偿付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吕德海、张丽君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欣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景山审判员:潘阿瑶代理审判员:黄文胜
书记员:吕晓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