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青云,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郑宗辉,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曾丽双,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5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郑宗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许青云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6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并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偿付义务。因查无被执行人郑宗辉行踪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许青云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景山审判员:潘阿瑶代理审判员:黄文胜
书记员:吕晓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