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根全,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俊,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宏伟,该局工作人员。被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肖汝宏,局长。委托代理人翟宁,该局工伤保险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夫,该局政策法规和劳动监察处主任科员。第三人蔡士成。委托代理人华建国,男,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蔡士军(系蔡士成哥哥)。委托代理人袁响兵,江苏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城南社管局)、被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盐城人社局)、第三人蔡士成工伤行政认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洪星审判员:陆网华代理审判员:王剑武
书记员:滕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