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百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葛武镇东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治国,经理。被告盐城市盐都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北路****。法定代表人王健,局长。委托代理人邵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盐城百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盐都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百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盐城百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百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百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洪星审判员:辅绍贵审判员:陆网华
书记员:滕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