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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胡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湘行审字第87号

案由与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2014-04-09
地区
湘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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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

申请执行人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胡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湘计生征字(2013)X9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某、胡某某于2013年10月3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小孩,申请执行人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刘某某、胡某某作出的湘计生征字(2013)X9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强制执行湘计生征字(2013)X9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刘某某、胡某某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将社会抚养费55932元整送交本院执行款专户。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案件执行费1100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胜祥审判员:周志安审判员:汤林

书记员:董怀军

引用法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