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裕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更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为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依法公正处理好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廖细元审判员:李明霞审判员:陈子
书记员:江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 · 一审 · 2014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湖南裕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更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为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依法公正处理好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廖细元审判员:李明霞审判员:陈子
书记员:江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