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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9

刘新娥与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2019)湘06行赔初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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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新娥,女,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下简称云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云中路。法定代表人:刘正仁,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湛厚福,岳阳市云溪区政府法制办干部,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炜,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文,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刘新娥申请被告云溪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湘06行赔初4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刘新娥的起诉,刘新娥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湘行赔终26号行政赔偿裁定,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新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文、云溪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湛厚福、沈炜到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新娥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1、判令云溪区政府按蒙华铁路征收金额105万元赔偿,并赔偿申请人家具家电等日常用品等15万元;2、判令云溪区政府依照拆迁政策安置原告宅基地;3、依法追究违法强拆人员的法律责任。事实和理由:2010年期间,申请人经过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坪田村村委会同意,在云溪区云溪乡坪田村下杨组修建了住房。2015年,蒙华铁路云溪段启动征拆工作,申请人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当时申请人积极配合云溪区政府和蒙华铁路工作人员对房屋面积进行测量,签字确认,国家征收补偿款也已拨到了云溪区账户。2016年9月2日,云溪区政府以拆违代拆迁,将申请人的房屋以违章建设为由,作出编号为20160496号《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原告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相关单位强制拆除。2017年10月13日,云溪区人民政府在没有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申请人不服云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10月13日,岳阳市人民政府以“岳政复决字(2017)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维持云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复议决定。申请人仍不服,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7)湘06行初130号行政判决,确认编号为20160496号《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撤销岳阳市人民政府岳政复决字(2017)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住房普查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函(2012)86号]文件规定,申请人的房屋是于2010年-2011年期间建设的,应视为合法建筑,而不属于违法建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行初130号行政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云溪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赔偿,但云溪区人民政府不是依法纠错,予以赔偿,而是以申请人违法建设为由,以岳云行赔字(2018)6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故此,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云溪区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刘新娥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所主张的房屋利益属于非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政策的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申请人属于岳阳楼区居民,并非答辩人行政辖区内的村民,依法不能在答辩人所辖区域内任何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建房必须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设用地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申请人进行房屋建设未办理任何行政审批手续,是非常典型的违法建设,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非拆不可。岳阳市规划局云溪区分局已经认定申请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湘06行初130号行政判决书中,对申请人的违法建设事实也予以了确认。因此,申请人所属被拆房屋属于违法建设是不争的事实,其所主张的房屋利益属于非法利益。二、申请人刘新娥主张的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国家赔偿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受损害的是合法权益。申请人违法建设的房屋并非合法权益,其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而无权就违法建设要求行政赔偿。三、答辩人的行政行为没有造成申请人刘新娥合法权益损失。根据岳阳市城市规划局的委托授权,答辩人有权对申请人违法建设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答辩人实施单位控违拆违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只是程序轻微违法,且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通知行为没有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湘06行初130号行政判决书对此也予以了确认。四、申请人刘新娥投入的建设成本以及因拆除可能造成的材料损失均已得到补偿。申请人违法建筑的拆除由云溪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人已经与云溪镇人民政府就违法建筑拆除达成了拆迁协议,双方已经签订《蒙华铁路违法建设自拆奖补协议》,申请人同意按照答辩人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奖补政策执行,并领取了建设成本补偿以及拆除材料损失补偿388038元,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并且得到了一定的奖补。五、拆除申请人刘新娥违法建筑是中共岳阳市委、岳阳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的集中统一行动,与土地征收无关。在这次行动中,答辩人做到了公平公正、一视同仁,没有因申请人不是本辖区范围内村民而区别对待。综上所述,申请人刘新娥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恳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裁决。

经审理查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蒙华铁路建设工程途经我市临湘市、云溪区、岳阳楼区、君山区、华容县五个县、市、区。申请人刘新娥有栋房屋建筑在蒙华铁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2015年,云溪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蒙华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刘新娥不是云溪区辖区范围内的村民,其在云溪区云溪镇坪田村下杨组未经批准违法建房屋一栋,2016年9月2日,岳阳市城市规划局云溪区分局向岳阳市云溪区蒙华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出具“关于对云溪镇坪田村下阳组刘新娥等户房屋合法性认定的函”,认定申请人刘新娥等6户房屋建筑均未办理相关规划报建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同日,云溪区控违拆违办公室对申请人刘新娥下达编号为20160496号《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在15日内自行拆除,并告知逾期不拆除相关单位将对其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申请人刘新娥不服,遂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云溪区控违拆违办公室做出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行为违法。2017年10月13日,岳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岳政复决字(2017)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编号为20160496号《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决定。同日,云溪区云溪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人刘新娥所属违法建房予以强制拆除。申请人刘新娥不服岳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岳政复决字(2017)70号行政复议决定”,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岳阳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岳阳市城市规划局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云溪区政府作出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行为违法;2、撤销岳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岳政复决字(2017)70号行政复议决定;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18年4月25日,本院经公开审理作出(2018)湘06行初130号行政判决书。该行政判决认定,申请人刘新娥既未在规划部门(乡、镇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也未在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且该违法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应当限期拆除。同时,亦认定云溪区控违拆违办公室不具有作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主体资格,其以自己名义作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在该通知书上加盖本办印章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据此依法判决确认编号为20160496号《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撤销岳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岳政复决字(2017)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年7月20日,申请人刘新娥以被告云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编号为20160496号《违法建设限期通知书》被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行初13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违法为由,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赔偿。1、请求云溪区政府按蒙华铁路征收款全额补偿申请人,并赔偿申请人因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失、误工费等费用;2、请求按照征地拆迁政策安置宅基地;3、请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责任。云溪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19日对赔偿申请人刘新娥申请行政赔偿一案,以岳云行赔字第6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另查明,2018年1月15日,云溪镇人民政府(甲方)与申请人刘新娥(乙方)签订了一份《蒙华铁路违法建设自拆奖补协议书》,协议明确申请人刘新娥不属于云溪区云溪镇坪田村下杨组村民,不符合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建房的法律政策要求,且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属于违法建筑。协议根据蒙华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联席会议纪要的规定要求,对申请人刘新娥违法建设成本及其因拆除造成的损失一次性奖补388038元。上述事实有云溪区人民政府提供的岳阳市规划局云溪区分局关于对云溪镇坪田村下杨组刘新娥等户房屋合法性认定的函、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行初130号行政判决书、申请人刘新娥与云溪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蒙华铁路违法建设自拆奖补协议、云溪区人民政府辖区内村民卢爱民、杨思军违法建设拆除奖补协议、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禁违拆违治违工作大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6月6日印发的岳政办函[2012]86号《关于印发岳阳市市城区住房普查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证据存卷佐证。有申请人刘新娥文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和云溪区人民政府岳云行赔字[2018]6号行政赔偿决定书等证据存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蒙华铁路系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沿途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都应依法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拆除。申请人刘新娥在云溪区云溪镇坪田村下杨组所属房屋建筑在规划红线范围内,且属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云溪区人民政府控违拆违办公室以自己名义作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具有主体资格,程序违法。云溪镇人民政府按照全区统一补偿标准对申请人刘新娥所属房屋与其达成了拆迁奖补协议并已支付完毕,申请人刘新娥也已领取补偿款,应认定云溪区人民政府程序违法给申请人刘新娥造成的财产损失得到了一次性补偿。损害结果是国家赔偿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没有造成损害结果或者损害结果已经补偿,则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云溪区人民政府拆除申请人刘新娥房屋通知主体资格不符,程序轻微违法,并未侵犯刘新娥实体权益,刘新娥合法权益已通过征地补偿程序获得。申请人刘新娥在领取补偿款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听证时请求按岳阳楼区的类似房屋标准进行补偿,赔偿其差额部分于法无据,同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还有其他应当补偿的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驳回。其申请请求判令云溪区人民政府依照拆迁政策安置原告宅基地的主张,因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申请人属于岳阳楼区居民,非云溪区人民政府行政辖区内的村民,其申请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其申请还要求依法追究违法强拆人员的法律责任,该请求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如强拆人员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申请人刘新娥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云溪区人民政府岳云行赔字(2018)6号行政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刘新娥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丰审判员::卢安林审判员::黄启宇

书记员::彭莎莉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