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澧县某局及第三人胡某、澧县某村民委员会林业登记行政管理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杨某以所列被告的主体有误为由,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申文连审判员:李旗人民陪审员:朱跃龙
书记员:王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 · 一审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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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澧县某局及第三人胡某、澧县某村民委员会林业登记行政管理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杨某以所列被告的主体有误为由,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申文连审判员:李旗人民陪审员:朱跃龙
书记员:王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