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和平。被告澧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田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夏先林,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胡良杰,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住澧县梦溪镇商会社区居委会**。第三人澧县梦溪镇高兴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李立强,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平诉被告澧县林业局及第三人胡良杰、澧县梦溪镇高兴村民委员会林业登记行政管理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和平以所列被告的主体有误为由,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和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和平负担。
审判长:申文连审判员:李旗人民陪审员:朱跃龙
书记员:王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