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才锦,男,1942年2月12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隆礼,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机构代码00665052-2。法定代表人龚琪,县长。委托代理人周开文,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才锦不服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李才锦自愿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才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才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才锦负担。
审判长:尹卫红审判员:肖尊启代理审判员:李容容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