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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李才锦与沅陵县人民政府一审裁定书

(2013)怀中行初字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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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才锦,男,1942年2月12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隆礼,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机构代码00665052-2。法定代表人龚琪,县长。委托代理人周开文,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才锦不服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李才锦自愿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才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才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才锦负担。

审判长:尹卫红审判员:肖尊启代理审判员:李容容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