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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刘明众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9)湘12司救民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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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刘明众,男,194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大水田乡茶田垄村十四组。

救助申请人刘明众以其在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刘明众称:申请人是辰溪县大水田乡茶田垄村十四组村民,其爱人陈香娘于2017年下半年在水塘边为救3岁小孩雷俊杰不幸溺水死亡。治丧花费5万余元,其中4万元是向本村村民陈三香借用。目前家庭经济实属困难,特申请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40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7年12月3日上午12时许,刘明众之妻、刘启勤、刘启飞、刘启东、刘启来之母陈香娘(1946年5月15日生)在辰溪县大水田乡茶田垄村油坊山塘旁边为营救该村一小孩雷俊杰而落入水塘溺水死亡。事发后申请人及其儿子找到相关部门要求对陈香娘溺亡事件作出相应赔偿,均遭到拒绝。申请人认为辰溪县水利局作为事发水塘的维护加固者,应在加固工程时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以避免行人落水溺亡事故的发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生命健康权诉讼,要求辰溪县水利局赔偿陈香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共计经济损失155314.5元。2019年1月30日,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1223民初84号民事判决,辰溪县水利局赔偿刘明众、刘启勤、刘启飞、刘启东、刘启来因其亲属陈香娘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55000元。辰溪县水利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目前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另查明,刘明众与其妻子陈香娘育有刘启红、刘启勤、刘启飞、刘启东、刘启来五子。刘明众与小儿子刘启来一起生活。刘明众、刘启来、刘启东均系辰溪县大水田乡茶田垄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但未享受低保。刘明众妻子陈香娘救人死亡后,刘明众花费丧葬费50000元,其中40000元是向同村村民陈三香借款。刘明众所居住房屋已成危房,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修缮或者异地建房安置。刘明众此前未得到过社会救助或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国家司法救助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一种经济上的特殊救助,其主要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人权,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生活有急迫困难。本案中,救助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并非因涉案健康权纠纷而导致,刘明众虽年逾70,无劳动能力,但其尚有五个儿子,依法应当对其尽赡养义务,其生活虽有困难,但不属于急迫困难情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根据上述《意见》规定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对申请人刘明众依法应当不予救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第(八)项、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刘明众不予国家司法救助。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