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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杨流魁与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怀中行初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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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流魁。委托代理人杨隆礼,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新村,机构代码00665052-2。法定代表人龚琪,县长。委托代理人周开文,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流魁不服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杨流魁自愿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流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及国务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流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流魁负担。

审判长:尹卫红审判员:肖尊启代理审判员:李容容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