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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再审 · 2013

再审再审决定书

怀中刑再终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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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再审程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抗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许海珍,现处于缓刑四年考验期间。

原审被告人许海珍容留、介绍妇女卖淫一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以(2012)芷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许海珍犯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日以(2013)湘怀检控申刑抗第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认为:在原判决“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中,没有原审被告人许海珍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的证据,认定原审被告人许海珍有重大立功表现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周高审判员:李艳红代理审判员:黄丽霞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