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友良。委托代理人:阳方兴,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溆浦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远考,局长。委托代理人:向小花,溆浦县房产管理局法制股股长。原审第三人:杨劲松。原审第三人:湖南省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分公司。
再审申请人曹友良因与被申请人溆浦县房产管理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溆浦县人民法院(2011)溆行初字第3号行政赔偿判决及本院(2011)怀中行终字第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曹友良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吴荣华审判员:向松柏审判员:谢云霞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