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兴敏。申请执行人高金娥。申请执行人高月娥。被执行人李志刚。
本院(2012)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志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2011年3月1日,李志刚所有的鄂F1B3**号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1万元(已赔付),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志刚名下的鄂F1B3**号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所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68281元。
审判长:王智勇审判员:肖辉审判员:张军鹰
书记员:邓祥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