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雪涛。法定代理人王礼富。被执行人曹元勇。被执行人谢宗琴。
本院(2013)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曹元勇、谢宗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王雪涛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谢宗琴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曹元勇、谢宗琴在银行的存款3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智勇审判员:张军鹰审判员:肖辉
书记员:付育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