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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雪涛申请执行谢宗勤案裁定书

(2014)鄂枣阳执字第000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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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雪涛。法定代理人王礼富。被执行人曹元勇。被执行人谢宗琴。

本院(2013)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曹元勇、谢宗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王雪涛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谢宗琴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曹元勇、谢宗琴在银行的存款3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智勇审判员:张军鹰审判员:肖辉

书记员:付育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