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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马永勇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2014)鄂枣阳恢执字第0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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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永勇。被执行人李永超。

本院作出的(2011)枣民初字第3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永超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李永超在枣阳市兴隆镇台子湾村开发的商品房的门面房两间、单元房两套(以查封清单为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明胜审判员:李顺斌审判员:黄树国

书记员:唐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