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勇。被执行人谭晖。被执行人广州市众鑫晖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晖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晖,众鑫晖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谭晖、众鑫晖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谭晖、众鑫晖公司所有的在广州市建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运输费110万元,或将谭晖、众鑫晖公司价值110万元的混凝土搅拌车(车辆明细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扣押。二、限谭晖、众鑫晖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明胜审判员:李顺斌审判员:黄树国
书记员:张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