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飞。被执行人赵舒林。第三人陶俊霞。
一、追加陶俊霞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陶俊霞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赵舒林共同赔偿申请人王飞22500元及逾期利息。
审判员:陈明胜
书记员:赵定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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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飞。被执行人赵舒林。第三人陶俊霞。
一、追加陶俊霞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陶俊霞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赵舒林共同赔偿申请人王飞22500元及逾期利息。
审判员:陈明胜
书记员:赵定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