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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有柱执行案裁定书原文书

(2014)鄂张湾执字第0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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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有柱,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柏林镇陈家庄村**。公民身份号码4203001957********。被执行人王健,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柏林镇柏林村****。公民身份号码4203031976********。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健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1)货款109090元;(2)案件受理费1306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健的财产,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其收入110396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算)。

代理审判员:胡韵均

书记员:刘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