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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勇与周万军、周万银执行裁定书

(2013)鄂张湾执字第00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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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周万军,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方山路**里**,身份证号:4203211972********。被执行人周万银,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鑫博汽车服务部员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周万军、周万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万军、周万银在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周万军向申请人李勇还借款220000元。二、被执行人周万银在11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被执行人周万军、周万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向申请人李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3200元,合计3350元由被执行人周万军、周万银负担。因被执行人周万军、周万银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万军的银行存款23000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万银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杨晓建

书记员:张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