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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彭莹莹与上官宗玉执行裁定书

(2013)鄂张湾执字第001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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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彭莹莹,东风教育集团第五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战爱玲,十堰市太和医院医生。法定代理人彭杰,东风汽车公司商用车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上官宗玉,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金色港湾3720栋1单元402号。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上官宗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官宗玉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彭莹莹支付赔偿款38252.85元、案件受理费1040元和执行费417元。因被执行人上官宗玉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上官宗玉有一套产权证号为30165091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上官宗玉产权证号为30165091房产的抵押、过户手续。冻结期限两年。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杨晓建

书记员:张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