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某执行案裁定书

(2014)鄂张湾执字第0009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十堰市援鑫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执行人十堰市林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十堰市援鑫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十堰市林涛工贸有限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市援鑫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十堰市林涛工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支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1462元。因被执行人十堰市援鑫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十堰市林涛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援鑫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十堰市林涛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及到期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熊伟

书记员:柯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