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一博。法定代理人何选存(申请执行人何一博的父亲),个体工商户。法定代理人杨正霞(申请执行人何一博的母亲),十堰市张湾区红卫天仁足浴城经理。被执行人陈艳,黄龙天福大酒店业主。被执行人程爱华(被执行人陈艳的母亲)。委托代理人郑军,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申请执行、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艳、程爱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艳、程爱华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何一博支付赔偿款161704.8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和执行费2326元。但被执行人陈艳、程爱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艳、程爱华的银行存款16833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杨晓建
书记员:张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