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张湾区方滩乡人民政府。代表人杨凡,该乡乡长。被执行人陈吉伟。被执行人江琳琳(被执行人陈吉伟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张湾区方滩乡人民政府方计生征决(2012)第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本院(2012)鄂张湾行初字第0022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吉伟、江琳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吉伟、江琳琳履行下列义务:陈吉伟、江琳琳向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张湾区方滩乡人民政府支付社会抚养费25000元;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陈吉伟、江琳琳负担。现被执行人陈吉伟、江琳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仅缴纳3500元,余款至今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吉伟、江琳琳的银行存款2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杨晓建
书记员:张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