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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4

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与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4)浙绍破(预)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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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破产程序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四友。2014年9月5日,申请人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等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10日在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92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其账面负债大于资产达22435192.95元,同时负有担保债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案涉多起诉讼,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部分债务业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未清偿。

受理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袁小梁审判员:沈和平代理审判员:孙世光代理审判员:傅芝兰代理审判员:梁赛群

书记员:许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