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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新思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破申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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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1018号。负责人陈光万。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霞,浙江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豪,浙江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新思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法定代表人蔡朝晖。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虎军,浙江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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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新思路实业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经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的同意,该院作出(2019)浙0109执8167号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移送本院破产审查。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于2003年9月24日在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810万元,法定代表人蔡朝晖,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针纺织机械、袜子、针纺织品及化纤加弹丝;销售:自产产品:机电技术开发、机电控制软件CAD/CAM研究开发等。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472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浙江新宏达袜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贷款本金890万元及相应利息,浙江新思路实业有限公司等承担连带责任。后浙江新思路实业有限公司等未按照判决书确定期限和金额履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19)浙0109执8167号之八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浙江新思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同意对浙江新思路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09执8167号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本院作为其住所地的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破产适格主体。现被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被查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认定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依法应当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被申请人提出系保证债务、尚有资产未被处置、已经复工复产等异议,均不能成为阻却破产原因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对浙江新思路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单卫东审判员:孙世光审判员:王晗莉

书记员:陈烨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