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晓武。委托代理人龚怀钰。委托代理人王忠敏。被执行人王少东。被执行人王采飞。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泽计生征字(2013)第1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王少东、王采飞缴纳社会抚养费13124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2日作出温瓯泽计生征字(2013)第1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要求被执行人王少东、王采飞缴纳社会抚养费131240元,并于同日送达。2013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王少东、王采飞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2日作出温瓯泽计生征字(2013)第1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瑞加
代书记员:潘素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