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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2014)温瓯行审字第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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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晓武。委托代理人邵丽英。委托代理人周素静。被执行人徐雪武。被执行人毛志琴。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新计生征字(2014)第0130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徐雪武、毛志琴缴纳社会抚养费146264元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以本案的催告书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4年2月20日作出温瓯新计生征字(2014)013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

审判员:李瑞加

代书记员:舒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