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某,现实行社区矫正。
2012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2)浙杭刑执字第103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某准予假释。现福建省宁德市司法局提出对罪犯马某撤销假释建议书,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宁德市司法局认为,罪犯马某在假释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警告处分三次,因违反治安管理法被行政拘留处罚两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某在假释期间,实行社区矫正过程中,2013年1月离家外出数日未携带定位手机、2013年3月未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2013年4月定位手机欠费停机,分别被处以警告处分。因殴打他人致伤,于2013年8月、12月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上述事实,有福建省福鼎市司法局的警告决定书、福建省福鼎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某在假释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年8月29日作出的(2012)浙杭刑执字第10383号对罪犯马某准予假释的刑事裁定。二、对罪犯马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剩余刑期为一年九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小玲审判员:杨宏林代理审判员:李云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