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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王维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文新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3)浙杭行终字第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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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文新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陈智伟,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加宁、王敏,北京华贸硅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维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文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文新街道办事处)城建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赔偿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杭西行初字第88号行政判决。王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维,被上诉人文新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黄加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2月25日,文新街道办事处针对王维提交的(2013)德加公寓业主知情申请字第31号申请,作出(2013)第002号信息告知《信息告知书》,内容为:经查,鉴于当时德加公寓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中大多数成员提出辞职,业委会工作处于瘫痪状态的实际,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六、五十八条之规定,德加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西湖区建设局物业科和文新街道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负责筹备召开德加公寓2010年临时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德加公寓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完成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后自动解散。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1日,王维提交(2013)德加公寓业主知情申请字第31号申请表,写明信息公开义务机关为文新街道办事处,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为成立杭州市南都德加公寓第四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的依据、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2011年前后);用途描述为了解德加公寓物业管理区依法形成的历史和现状;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为纸质文本,获取方式为邮寄。2013年2月25日,文新街道办事处作出(2013)第002号信息告知《西湖区文新街道办事处信息告知书》,于2月27日邮寄给王维。2013年3月7日,王维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6月4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王维不服,诉至法院。庭审中,王维陈述,其申请中所述依据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条款;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是指姓名、德加公寓业主身份。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文新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的(2013)第002号信息告知。至于德加公寓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合法性问题,不属于本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文新街道办事处具有对自己制作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负责公开的法定职责。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时间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王维于2013年1月11日提交涉案申请,文新街道办事处于2月25日作出告知书,于2月27日邮寄给王维,作出答复的时间超过前述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指正。王维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成立杭州市南都德加公寓第四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的依据、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2011年前后)。文新街道办事处的答复中说明了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德加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西湖区建设局物业科和文新街道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负责筹备召开德加公寓2010年临时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德加公寓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对于王维的第1项诉讼请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本案王维在申请表中载明的形式为纸质文本,文新街道办事处对其申请作出书面答复,不存在违反该条款的问题,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王维的第2项诉讼请求,本案文新街道办事处对王维申请公开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的部分,未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直接的答复。文新街道办事处尚未对该部分申请作出处理,应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对于王维的第3项诉讼请求,文新街道办事处对成立南都德加公寓第四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的依据已作出答复,不予支持。王维要求赔偿并道歉的第4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文新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王维提出的杭州市南都德加公寓第四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2011年前后)的申请作出答复;二、驳回王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文新街道办事处负担。

上诉人王维上诉称:1、原审判决归纳争议焦点错误。2、原审审判长应回避而未依法回避,原审审判人员未经法定程序任命担任本案审判长。3、原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不合法。4、原审判决未确认文新街道办事处是否存在指导和监督德加公寓第四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的信息,对答复时限的认定错误。5、原审合并举证质证辩论事实上剥夺了上诉人的辩论权。请求:1、撤销原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并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依法依申请作出答复;2、责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4000元。

被上诉人文新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答辩称:一、上诉人应当在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范围之内提起上诉,不能另行增加其他请求。二、被上诉人在一审判决后于2013年11月28日通过挂号信函的方式将德加公寓第四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全部告知了上诉人。被上诉人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也履行了一审判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均由原审法院移送至本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1、被上诉人西湖区人民政府文新街道办事处是否已依王维的申请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2、原审法院确认证据是否正确,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质证和辩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无误。根据予以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维向被上诉人文新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成立杭州市南都德加公寓第四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的依据、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2011年前后)。对于成立杭州市南都德加公寓第四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的依据,被上诉人作出的告知书已明确依据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对于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被上诉人在被诉告知书中仅说明德加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负责筹备召开德加公寓2010年临时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德加公寓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并未针对上诉人的申请内容列明负责筹备的该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作出该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杭州市南都德加公寓第四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的申请作出答复,于法有据。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因前任审判长工作岗位变动,原审法院对审判长进行了更换,上诉人对两任审判长均提出了回避申请,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对前任审判长的回避申请未向上诉人作出回应,存在不当,对此本院予以指正,原审法院的其他审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撤销原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并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依法依申请作出答复,请求责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4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丽园审判员:刘晓辉审判员:吴宇龙

书记员:汪金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