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胜。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终结长劳仲案字(2006)第0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国宏
代书记员:王鹤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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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常胜。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终结长劳仲案字(2006)第0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国宏
代书记员:王鹤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