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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常胜与河南省中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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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常胜。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终结长劳仲案字(2006)第0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国宏

代书记员:王鹤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