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振,任公司董事长。
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恼里镇碱厂工业区。被执行人卢国全。
冻结被执行人郝秀彩在银行的存款242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排富
代书记员:王鹤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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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振,任公司董事长。
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恼里镇碱厂工业区。被执行人卢国全。
冻结被执行人郝秀彩在银行的存款242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排富
代书记员:王鹤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