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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国庆与王华学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934-1、9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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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国庆。被执行人王华学。第三人王俊英。系王华学胞妹。

一、终结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2060、2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本院对王华学以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工程的全部工程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宋保民

书记员:马志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