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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州东航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2)长执字第6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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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州东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维旺,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学,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中民二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长垣支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庞学省

书记员:马志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