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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与张新让、李自国等执行裁定书_1

(2011)长执字第4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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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负责人李成斌,任行长。委托代理人阔丽,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新让。被执行人李自国。被执行人张志阳。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自国、张新让、张志阳下达了(2010)长执字第463号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将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至今未全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志阳在银行的存款9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排富

代书记员:王鹤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