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负责人李成斌,任行长。委托代理人阔丽,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新让。被执行人李自国。被执行人张志阳。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自国、张新让、张志阳下达了(2010)长执字第463号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将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至今未全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志阳在银行的存款9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排富
代书记员:王鹤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