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素梅与朱世亮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70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素梅。被执行人朱世亮,卫华集团公司职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存款扣划至本院,申请人已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长执字第70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蔡士霞

书记员:郑志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