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素梅。被执行人朱世亮,卫华集团公司职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存款扣划至本院,申请人已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长执字第70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蔡士霞
书记员:郑志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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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素梅。被执行人朱世亮,卫华集团公司职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存款扣划至本院,申请人已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长执字第70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蔡士霞
书记员:郑志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