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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文俊、张秉让等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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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文俊。申请执行人张秉让。申请人蔡红香。申请执行人成启明。申请执行人成培艳。申请执行人王继章。申请执行人张红光。被申请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勇,任总经理。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有一块土地,其证号为:长国用字第C025、C026、C027、C028、C029、C030、C031、C032、C033、C034、C035、C036、C037、2008年第C40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其证号为:长国用字第C025、C026、C027、C028、C029、C030、C031、C032、C033、C034、C035、C036、C037、2008年第C406号。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国宏

书记员:张景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