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文俊。申请执行人张秉让。申请人蔡红香。申请执行人成启明。申请执行人成培艳。申请执行人王继章。申请执行人张红光。被申请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勇,任总经理。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有一块土地,其证号为:长国用字第C025、C026、C027、C028、C029、C030、C031、C032、C033、C034、C035、C036、C037、2008年第C40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其证号为:长国用字第C025、C026、C027、C028、C029、C030、C031、C032、C033、C034、C035、C036、C037、2008年第C406号。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国宏
书记员:张景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